远隔两地的"简易微信Offer"
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17日,戴鸿君与陈自强远隔两地沟通入职意向——戴鸿君在绿唯新材料/速润/伯仲三家公司共用的办公区(三家共享控股股东及同一法定代表人),陈自强则在其他办公场所/原单位进行职业决策对比(如万恒医疗承诺12000元基数公积金)。因戴鸿君自称身在外地出差,而陈自强急需确定意向,戴鸿君遂于11月17日通过微信发出一段文字,并明确声明:"本来是应该出个正式 OFFER 给你的,由于我在出差……就先以微信信息的形式给你一个简易 OFFER"。
然而,自2023年11月湾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93号仲裁中伯仲公司代理人马红娟首次将这段发件人自称"简易Offer"且明确承诺"本来应出正式Offer"的微信文字主张为"双方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"起,至崇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3332号、崇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615号仲裁、劳动监察投诉、(2025)苏0602民初4514号一审、(2025)苏06民终6271号二审,速润、伯仲两公司始终坚持这一主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