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据材料索引

(2025)苏06民终6271号案 · 劳动争议 · 职业病危害 · 人格混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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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当事人提交证据(编号1-60+)

证据1戴鸿君与陈自强微信Offer聊天截图引用帧:01, 04, 06
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17日戴鸿君与陈自强远隔两地沟通入职意向。11月17日戴鸿君微信原文"简易OFFER"表述——被申请人方代理人称之为"书面劳动合同"。约定:基本工资10000元/月、绩效工资6000元/月、五险一金基数10000元。
📄 证据1速润戴鸿君微信Offer聊天截图直接2x2重整再现20251216.pdf 已找到
证据6在岗期间典型的常用化学品试剂及其危害和用途引用帧:05
27种常用化学品清单及危害说明,包括苯乙烯(2B类致癌物)、AIBN(分解产生氰化物剧毒)、氨水(蒸气可致急性肺水肿)、TEOS(水解产生矽尘)等。共计53项危害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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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据7生产实验设备图片引用帧:05
含中试及以上规模设备图片——高温高压反应釜、旋转蒸发器等化学反应装置。
📄 证据7生产实验设备图片.docx 已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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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据12业务混同——蓝湾英才/江海英才申报材料引用帧:02
纳米材料项目同时服务于伯仲公司蓝湾英才项目和纳米磁珠产品、速润公司紫琅英才项目申报和过滤膜改性产品。
证据16武瑞奇提交崇川区人社局的工资明细引用帧:06
覆盖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。劳动监察投诉后由伯仲公司社保经办人武瑞奇提交。工资明细自认2022年1月起基本工资从10000元增至11000元。
证据18/19陈自强跨速润业务履职证据引用帧:02
被告1总经理安排原告联系NC滤膜供应商,微信聊天中自称速润。证明人员混同。
证据20/21速润人员跨伯仲财务——增值税发票引用帧:02
跟被告2开出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的微信聊天截图。速润的戴鸿亮、丁芳、武瑞奇出现在伯仲的发票上充当财务人员。
证据22伯仲/速润铭牌制作证据引用帧:02
被告1总经理安排原告同时制作两被告有关的铭牌——两公司共用场所、轮流挂牌的直接证据。
证据25业务混同——纳米材料改性膜发明专利引用帧:02
被告1纳米材料改性膜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书摘要及权利要求。
证据27业务混同——昆山天韧膜科技联系引用帧:02
联系昆山天韧膜科技前后的微信聊天,证明业务混同。
证据30江苏银行对账单——95万往来款+10万项目合作款引用帧:02, 30
2021年12月13日速润向伯仲转入95万元"往来款";同日伯仲向周小岑转出45万元、向戴鸿君转出45万元。另一条记录显示汪洋10万元"项目合作款"。48小时内完成精确闭环。证明财产混同。一审二审对此关键证据集体沉默。
证据33武瑞奇为五险一金经办人——实缴基数3800元引用帧:04
南通伯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。按证据1约定五险一金基数应为10000元,但实缴基数仅3800元,明显降低了缴费基数。
证据45业务混同——北京化工大学联合实验室引用帧:02
被告1和北京化工大学成立联合研发中心时原告经手的合作协议照片。
证据50财产混同自认——设施无偿共用引用帧:02
当事人自认两公司设施相互免费共用。二审2025年11月28日第一次庭询谈话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印证——无采购和销售活动发生,却承认相关设施相互免费共用。
📄 证据50 文字整理通话录音 4001116555_240611_134802钉钉客服.pdf
证据52王永鑫王博微信聊天——两公司铜牌轮流挂场景引用帧:02
与被申请人1技术总监王永鑫博士一起从事纳米粒子工作有关的微信聊天截图。两个文件中都有金/银色方形铜质牌匾轮流挂牌的截图。
证据54武瑞奇微信直接转发的工资明细引用帧:06
覆盖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。劳动监察投诉后由武瑞奇本人通过微信直接转发给陈自强。与证据16互相印证。
证据58费金鑫庭审自认——场所混同(庭审笔录)引用帧:02
崇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3332号仲裁庭审2024年2月5日庭审笔录。费金鑫作为速润公司代理人自认:速润公司和伯仲公司共用劳动场所、在同一场所轮流挂牌。自认的证明力显著高于一般证据。
证据59崇劳人仲字〔2023〕第3332号仲裁裁决书
该仲裁裁决书中费金鑫作为速润公司代理人,其自认场所混同的记录载于此裁决书。
证据60李德生相关——(2024)苏0602民初11708号裁定引用帧:04
李德生穿速润工作服工作的照片载于相关材料中。戴鸿君否认李德生跟速润公司或伯仲公司有劳动关系,声称只是熟人社保挂靠。但2026年1月9日微信记录证明李德生回答"是的"在速润上班——要么三年未签合同,要么蓝湾英才100万资助属于欺诈。

二、上诉状附件

附件4(1)周卜建实发工资不足询问微信记录引用帧:04
周卜建2023年2月13日入职后,至2023年5月15日仍在微信请求陈自强帮忙询问实发工资少于口头承诺的问题。证明不签书面合同+执行与口头承诺不一致是公司一贯做法,陈自强并非个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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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4(2)戴鸿君、汪洋、武瑞奇入职方式及时间引用帧:03, 04
戴鸿君、汪洋、武瑞奇等人的入职方式及时间等证据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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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

湾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93号仲裁裁决书
2023年11月2日仲裁。伯仲公司代理人马红娟首次将11月17日微信"简易OFFER"表述称为"书面劳动合同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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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3332号仲裁裁决书
2024年2月5日庭审。费金鑫作为速润公司代理人自认场所混同。
(2025)苏0602民初4514号一审判决书
一审判决将诉求截断至2024年11月30日。承办法官姚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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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5)苏06民终6271号二审判决书
二审判决对李德生相关证据沉默、对职业病健康体检未完成未调查。2025年11月28日庭询谈话审计报告。2026年5月11日庭审。二审庭审笔录预计2026年9月中旬归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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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上诉状2025年11月26日修改版
二审民事上诉状全文。
质证意见对两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(2025年7月11日)
对南通速润尤其是南通伯仲证据的质证意见。

四、行政投诉与举报材料

劳动监察投诉崇川区人社局劳动监察投诉
陈自强向崇川区人社局提起劳动监察投诉后,用人单位才补发工资明细(证据16和证据54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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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健委投诉崇川区卫健委《职业健康检查违法投诉书》
针对速润/伯仲公司违反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35条(未经离岗体检不得解除劳动关系)的投诉。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依法不得终止、应继续履行。
📄 职业健康检查违法投诉书_速润伯仲_2026073.md 已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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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当事人当庭自认(证明力显著高于一般证据)

自认1费金鑫——场所混同自认引用帧:02
崇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3332号仲裁庭审(2024年2月5日),费金鑫作为速润公司代理人自认:速润公司和伯仲公司共用劳动场所、在同一场所轮流挂牌。
自认2戴鸿君——场所混同自认引用帧:02
2025年8月6日庭审中戴鸿君当庭自认两公司共用场所。
庭审笔录待归档(预计2026年9月)
自认3戴鸿君——李德生社保挂靠自认引用帧:04
2025年11月28日一审庭询谈话,承办法官询问伯仲公司另一个缴纳社保的人还有谁,戴鸿君回答"李德生",声称只是熟人社保挂靠(为申报蓝湾英才100万元资助)。但2026年1月9日微信记录证明李德生回答"是的"在速润上班。
庭审笔录待归档(预计2026年9月)
自认4两公司——设施无偿共用自认引用帧:02
证据50中当事人自认设施相互免费共用。二审2025年11月28日第一次庭询谈话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印证——无采购和销售活动发生,却承认相关设施相互免费共用。

六、诉讼意志高度混同——代理人交替/同时代理

混同1费金鑫交替代理速润/伯仲
费金鑫在多案中交替代理速润公司和伯仲公司参与诉讼。湾劳人仲93号仲裁中伯仲代理人马红娟;崇劳人仲3332号中费金鑫代理速润;后续多案中费金鑫交替代理两家公司。
混同2奚佳蓓同时代理两家公司
(2025)苏0602民初11402号案件中,奚佳蓓直接同时代理伯仲公司和速润公司。
混同3戴鸿君交替代理两家公司
(2025)苏0602民初4514号庭审中,戴鸿君交替代理速润公司和伯仲公司发表庭审和辩论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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