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当事人提交证据(编号1-60+)
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17日戴鸿君与陈自强远隔两地沟通入职意向。11月17日戴鸿君微信原文"简易OFFER"表述——被申请人方代理人称之为"书面劳动合同"。约定:基本工资10000元/月、绩效工资6000元/月、五险一金基数10000元。
📄 证据1速润戴鸿君微信Offer聊天截图直接2x2重整再现20251216.pdf 已找到
27种常用化学品清单及危害说明,包括苯乙烯(2B类致癌物)、AIBN(分解产生氰化物剧毒)、氨水(蒸气可致急性肺水肿)、TEOS(水解产生矽尘)等。共计53项危害因素。
📄 证据6在岗期间典型的常用化学品试剂及其危害和用途.md 已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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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中试及以上规模设备图片——高温高压反应釜、旋转蒸发器等化学反应装置。
📄 证据7生产实验设备图片.docx 已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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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米材料项目同时服务于伯仲公司蓝湾英才项目和纳米磁珠产品、速润公司紫琅英才项目申报和过滤膜改性产品。
覆盖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。劳动监察投诉后由伯仲公司社保经办人武瑞奇提交。工资明细自认2022年1月起基本工资从10000元增至11000元。
被告1总经理安排原告联系NC滤膜供应商,微信聊天中自称速润。证明人员混同。
跟被告2开出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的微信聊天截图。速润的戴鸿亮、丁芳、武瑞奇出现在伯仲的发票上充当财务人员。
被告1总经理安排原告同时制作两被告有关的铭牌——两公司共用场所、轮流挂牌的直接证据。
被告1纳米材料改性膜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书摘要及权利要求。
联系昆山天韧膜科技前后的微信聊天,证明业务混同。
2021年12月13日速润向伯仲转入95万元"往来款";同日伯仲向周小岑转出45万元、向戴鸿君转出45万元。另一条记录显示汪洋10万元"项目合作款"。48小时内完成精确闭环。证明财产混同。一审二审对此关键证据集体沉默。
南通伯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。按证据1约定五险一金基数应为10000元,但实缴基数仅3800元,明显降低了缴费基数。
被告1和北京化工大学成立联合研发中心时原告经手的合作协议照片。
当事人自认两公司设施相互免费共用。二审2025年11月28日第一次庭询谈话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印证——无采购和销售活动发生,却承认相关设施相互免费共用。
📄 证据50 文字整理通话录音 4001116555_240611_134802钉钉客服.pdf
与被申请人1技术总监王永鑫博士一起从事纳米粒子工作有关的微信聊天截图。两个文件中都有金/银色方形铜质牌匾轮流挂牌的截图。
覆盖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。劳动监察投诉后由武瑞奇本人通过微信直接转发给陈自强。与证据16互相印证。
崇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3332号仲裁庭审2024年2月5日庭审笔录。费金鑫作为速润公司代理人自认:速润公司和伯仲公司共用劳动场所、在同一场所轮流挂牌。自认的证明力显著高于一般证据。
该仲裁裁决书中费金鑫作为速润公司代理人,其自认场所混同的记录载于此裁决书。
李德生穿速润工作服工作的照片载于相关材料中。戴鸿君否认李德生跟速润公司或伯仲公司有劳动关系,声称只是熟人社保挂靠。但2026年1月9日微信记录证明李德生回答"是的"在速润上班——要么三年未签合同,要么蓝湾英才100万资助属于欺诈。
五、当事人当庭自认(证明力显著高于一般证据)
崇劳人仲案字〔2023〕第3332号仲裁庭审(2024年2月5日),费金鑫作为速润公司代理人自认:速润公司和伯仲公司共用劳动场所、在同一场所轮流挂牌。
2025年8月6日庭审中戴鸿君当庭自认两公司共用场所。
庭审笔录待归档(预计2026年9月)
2025年11月28日一审庭询谈话,承办法官询问伯仲公司另一个缴纳社保的人还有谁,戴鸿君回答"李德生",声称只是熟人社保挂靠(为申报蓝湾英才100万元资助)。但2026年1月9日微信记录证明李德生回答"是的"在速润上班。
庭审笔录待归档(预计2026年9月)
证据50中当事人自认设施相互免费共用。二审2025年11月28日第一次庭询谈话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印证——无采购和销售活动发生,却承认相关设施相互免费共用。